余梦、潘舜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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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82号案件名称
余梦、潘舜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余梦;潘舜平;周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梦。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圆,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舜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杨。上诉人余梦因与被上诉人潘舜平、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地址,于2021年6月15日向上诉人电子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1年6月16日签收。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梁淑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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