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7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7132号案件名称
王磊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磊;贾京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7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贾京宇,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贾京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磊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贾京宇支付赔款等共计10.4462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自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114执713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刘桂林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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