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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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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7132号
  • 案件名称

    王磊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磊;贾京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7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贾京宇,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贾京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磊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贾京宇支付赔款等共计10.4462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自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114执713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刘桂林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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