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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凤、郭论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1026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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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487号
  • 案件名称

    周成凤、郭论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周成凤;郭论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郭论鹏,男,生于1966年11月18日,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11180419。被执行人:周成凤,女,生于1958年1月25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1250428。申请执行人郭论鹏与被执行人周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柞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周成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论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论鹏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计算,自2013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569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论鹏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周成凤在银行无足额存款、无股票,名下无车辆登记。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查明,被执行人系退休职工,有养老金收入。经传唤,被执行人周成凤外出下落不明未能到庭。执行中,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周成凤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周成凤另有执行案件在执,均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成凤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郭论鹏同意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收入扣划后以清偿债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标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计算,自2013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569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郭论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论鹏发现被执行人周成凤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程   凡 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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