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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谢自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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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谢自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谢自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 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6D429E。执行事务合伙人:唐健玲,专利代理人。被告:谢自平,男,196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谢自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书    记    员     陈 丽 娟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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