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谢自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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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案件名称
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谢自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谢自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 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6D429E。执行事务合伙人:唐健玲,专利代理人。被告:谢自平,男,196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谢自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书 记 员 陈 丽 娟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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