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凡、胡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7民初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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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193号案件名称
郭凡、胡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凡;胡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7民初3193号 原告:胡萌,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交二公司泾河新城项目部员工。 被告:郭凡,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胡萌与被告郭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后又于2021年6月11日至14日期间向原告借款2500元,约定6月16日归还,由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为证。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将原告手机号和微信拉黑,原告找到其家中讨要未果报警,派出所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2500元,并自2020年1月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郭凡未应诉答辩。原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欠条照片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并记录在卷。经审理查明,原告胡萌与被告郭凡原系朋友关系,原告2020年1月15日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被告于1月21日书写欠条并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承诺2021年5月30日前还款。2021年6月11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300元、微信红包发送给被告200元、6月14日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16日承诺当天晚上还款22500元,但未能履行,6月17日又承诺当天下午还款,亦未能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屡次承诺清偿借款但均未能按期履行,依法应当承担逾期利息。但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依法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对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凡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胡萌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并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元,由被告郭凡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1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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