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祝程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27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27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祝程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祝程程;盛勇;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被执行人:祝程程,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盛勇,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政府西侧A40号。法定代表人:盛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祝程程、盛勇、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祝程程名下有津F×××××牌照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找到实物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勇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纪付祥与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02民初7861号 下一篇 重庆金橙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谢自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