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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毅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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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97号
  • 案件名称

    任毅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任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任毅,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异议人任毅刑事涉财产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任毅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任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任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任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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