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维菁、赵智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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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84号案件名称
毛维菁、赵智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毛维菁;赵智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84号申请保全人:毛维菁(MAOWEIJING),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外国护照。被保全人:赵智光,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维菁(MAOWEIJING)与赵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毛维菁(MAOWEIJING)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赵智光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6万元为限)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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