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童迪、韩朋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4执1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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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39-1号案件名称
孙童迪、韩朋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童迪;韩朋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冀0184执1139-1号申请执行人:孙童迪,女,1991年1月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韩朋飞,男,1972年5月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孙童迪与韩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以(2021)冀0184执1139号立案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现终结此案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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