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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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029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学;刘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029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HN21F。负责人:杨珠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学,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刘涛,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刘学、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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