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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宋保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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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612号
  • 案件名称

    张开、宋保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开;宋保兴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男,199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宋保兴,男,197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张开与宋保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宋保兴应给付张开工程款2802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给付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宋保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宋保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保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共10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宋保兴有网络资金1081.82元,本院已全部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网络资金仅为零星存款或资金,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零星存款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宋保兴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一单,因该保险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对该保险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3.查明被执行人宋保兴有位于河南省林州市***个(权证号:00××77),该车库已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并实施拍卖措施。三、经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宋保兴在林州市人民法院有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除上述车库之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2802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81.82元,剩余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的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财产品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车库不具备处置条件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存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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