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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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73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本科文化,镇原县文联干部,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赔偿郭某某财产损失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5000元。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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