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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万成、秦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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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49号
  • 案件名称

    贾万成、秦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贾万成;秦恩明;胡振英;秦恩栋;李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贾万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秦恩明,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胡振英,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秦恩栋,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万成与被执行人秦恩明、胡振英、秦国栋、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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