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万成、秦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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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49号案件名称
贾万成、秦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贾万成;秦恩明;胡振英;秦恩栋;李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贾万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秦恩明,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胡振英,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秦恩栋,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万成与被执行人秦恩明、胡振英、秦国栋、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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