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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军平与刘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8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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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269号
  • 案件名称

    谢军平与刘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军平;刘洪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民初1269号原告:谢军平,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告:刘洪群,男,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谢军平与被告刘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军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洪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军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谢军平负担。审判员  侯英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检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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