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李长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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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2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李长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李长占;王丽娜;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2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住所地:乾安县。负责人:高学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那翠玲,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满族,该行职工,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飞,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乾安县。被告:李长占,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王丽娜,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与李长占、王丽娜、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长占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李长占立即偿还贷款余额92,191.39元,利息5,591.79元(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3、判令确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李长占承担诉讼费和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它费用;5、判令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以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定被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向原告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经原告审查后授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额度20万元,贷款年限120个月,被告李长占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乾安县云顶国际小区A栋2单元1002室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担保,并由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号为00809012052014一手贷000017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金额20万元、期限120个月、执行利率6.5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发放了20万元贷款。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或联系方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已减半收取),退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垚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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