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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优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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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36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优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优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363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法定代表人:吴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双鹏,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优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1号孵化楼4层403、405室。法定代表人:何仁蓉,经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优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余 航书 记 员 唐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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