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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华、田祖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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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148号
  • 案件名称

    宋兴华、田祖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兴华;田祖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宋兴华,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毓刚(原告之父),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田祖建,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兴华与被执行人田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兴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田祖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2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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