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理、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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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342号案件名称
朱理、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理;贺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朱理,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贺平,女,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朱理与被执行人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21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遐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闻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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