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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高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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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606号
  • 案件名称

    黄某、高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黄某;高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高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81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67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高某在锦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刚执行员 胡冬勃执行员 李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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