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合、艾孜买提·牙生等任守燕、任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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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50号案件名称
韩小合、艾孜买提·牙生等任守燕、任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小合;艾孜买提·牙生;任守燕;任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合,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艾孜买提·牙生,男,维吾尔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任守燕,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任智华,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韩小合与艾孜买提·牙生、任守燕、任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全龙审判员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庄文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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