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建勋、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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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申1号案件名称
欧阳建勋、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欧阳建勋;刘斌;谢宗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建勋,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宗德,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建勋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斌、谢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湘09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建勋申请再审称,请求改判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2.5%的利率计算,再审被申请人刘斌、谢宗德应偿还再审申请人欧阳建勋借到款利息25,775元(2013年8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利率2.5%,46个月利息30,410元;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8月29日,15个月,利率2%,利息9,000元),利息付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两再审被申请人刘斌、谢宗德应支付再审申请人欧阳建勋借到款30,00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刘斌、谢宗德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打印费等。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9日,刘斌、谢宗德由郭章佑介绍向我借款30,000元,月利息2.5%,时间为2个月,借到款用于种养业。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刘斌、谢宗德追讨利息和本金,其二人委托徐平按2.5%的利率,支付了15个月14天的利息11,350元,谢宗德代刘斌支付了利息30,000元,但本金30,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欧阳建勋主张原审判决对于还款性质认定错误的理由。欧阳建勋主张谢宗德在原审中当庭支付的30,000元,应视为偿还借款利息,原审中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错误。但原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欧阳建勋因谢宗德当庭支付30,000元,故取消第一项诉讼请求,而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谢宗德、刘斌归还借款30,000元,故可以推定欧阳建勋认可该30,000元系偿还借款本金,其该主张不成立。二、关于欧阳建勋主张原审利息计算错误的理由。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年利率24%,已支付利息11,350元的支付时间、标准不具体、不明确,谢宗德也并未完全按时足额偿还利息,故欧阳建勋主张2013年8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按照当时法律确定的法律强制力保障上限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欧阳建勋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建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彭 琦审 判 员 李艳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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