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鹏、张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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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97号案件名称
赵国鹏、张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国鹏;张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初2197号原告:赵国鹏,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张鸽(又名鹏鹏),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闻喜县。原告赵国鹏与被告张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赵国鹏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张鸽于2021年9月12日已一次性还完所欠的追偿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鹏负担。审 判 员 贾红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冰心书 记 员 谢鹏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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