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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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12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木;马传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文木,男,1963年10月22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传文,男,1984年7月7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7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文木、马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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