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颜小军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4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408号案件名称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颜小军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颜小军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9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被执行人:颜小军,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颜小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9004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卫红书记员 张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谢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80民初3968号 下一篇 奉萍、赵妮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