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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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3023号案件名称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美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3023号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航海体育场103号。法定代表人:张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蓓,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美玲,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冬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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