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维光、渝北区慧丰水产品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7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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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7执495号案件名称
荆维光、渝北区慧丰水产品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荆维光;渝北区慧丰水产品经营部;蒋红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7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荆维光,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海阳市。被执行人:渝北区慧丰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蒋红颖。被执行人:蒋红颖,女,汉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维光与被执行人渝北区慧丰水产品经营部、蒋红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渝北区慧丰水产品经营部、蒋红颖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值证券、企业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高京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746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0.00元,未履行27460.00元。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波审判员 王石刚审判员 宋显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修鹏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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