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艳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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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30号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艳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艳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戴皓,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楚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艳红,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1000506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的1238.40元银行存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欧艳红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案被执行人欧艳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283.47元及相应利息,已付1238.40元,剩余部分未支付。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83.4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238.4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寅斌审 判 员 严 曦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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