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国、张凤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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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844号案件名称
宋志国、张凤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志国;张凤云;王迪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国。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剑,本溪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凤云,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11号1-6-23。被执行人:王迪,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总院护士,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珍,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后石路长顺四巷23号200-4-55。宋志国与张凤云、王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志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各自继承财产份额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09404.97元,案件受理费2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志国与被执行人张凤云、王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50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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