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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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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309号
  • 案件名称

    周明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明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309号原告:周明阳,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海河广场**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04+**、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李剑云,总经理。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圆明园路**协进大楼**,住所地中国上海圆明园路**协进大楼**87R。法定代表人:欧亚平,总经理。原告周明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明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309号原告:周明阳,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IV>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海河广场**楼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海河广场**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04+**、第****、第****、第****负责人:李剑云,总经理。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住所地中国上海圆明园路**协进大楼**代码91310000080013687R。,住所地中国上海圆明园路**协进大楼**-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欧亚平,总经理。原告周明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明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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