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雪芳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市明丽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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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245号案件名称
许雪芳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市明丽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雪芳;抚顺市明丽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245号原告:许雪芳,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抚顺市明丽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法定代表人:刘艳丽。原告许雪芳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市明丽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许雪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雪芳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雪芳负担。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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