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峰、王关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青28民辖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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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辖终26号案件名称
马玉峰、王关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玉峰;王关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244号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关得,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火车站街道办事处民乐村农民,住该村二社,公民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马玉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马玉峰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民和县马营镇王家村九社,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移送民和县人民法院,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出具上诉人居住情况的工作职能,出具的函件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请求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935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2日,被上诉人王关得与上诉人马玉峰口头约定,被上诉人使用自己的307D型小挖机至上诉人马玉峰承包的茫崖市花土沟镇民族路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工地干土方回填等工程,现为拖欠的机械施工费诉至法院。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茫崖市。被上诉人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德令哈市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7年7月12日德令哈市火车站街道办事处民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2021)第85号便函能够证实上诉人在德令哈市已经居住九年,其经常居住地为德令哈市。上诉人在上诉期间也未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民和县居住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属于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受理管辖范围,被上诉人王关得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马玉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晓玲审判员 任海军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晓花书记员 杨德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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