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富、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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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732号案件名称
王德富、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德富;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伟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732号原告:王德富,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师光,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第三人王伟岩,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王德富与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伟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第三人债权转移给原告187万元商砼款,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拖欠原告房款二百余万元,因无钱偿还,故将被告拖欠其商砼款187万元转让给原告,被告欠第三人商砼款187万元,该债权转让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均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推脱原告,过一段时间企业好转立即给付,可是承诺还款的事情却一直不履行,无奈诉至法院。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伟岩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富的起诉。诉讼费21,63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蓉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夏铭健书 记 员 党荣鑫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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