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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颖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恢5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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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恢5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新颖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新颖;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孟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恢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新颖,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孟冉,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冉,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赵新颖与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5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追加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冉为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孟冉给付人民币71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冉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产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孟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塞福庭(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冉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5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霄审 判 员  黄琼蕙审 判 员  刘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改芹书 记 员  王 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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