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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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767号案件名称
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767号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于德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升,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淏,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55号区域615B室。法定代表人:张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士成,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9元,退回原告679元。审 判 长 张爱荣人民陪审员 蒋玉梅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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