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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炜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9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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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9085号
  • 案件名称

    王启炜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启炜;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9085号 原告:王启炜,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城西大道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琳,女,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附1号第35层2、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CT315。法定代表人:谢逢春,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启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启炜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启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启炜负担。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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