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周锋与上海圣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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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63号案件名称
沈周锋与上海圣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周锋;上海圣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63号原告:沈周锋,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圣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单慧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周锋与被告上海圣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沈周锋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沈周锋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周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诗亮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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