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华英、贵州省豪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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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19号案件名称
熊华英、贵州省豪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熊华英;贵州省豪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19号原告:熊华英,女,1988年9月18日生,苗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娟,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包克芬,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省豪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DJ0855U。法定代表人:徐永志。原告熊华英与被告贵州省豪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熊华英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华英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熊华英负担。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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