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宗浩、王忠飞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82民初5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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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82民初5787号案件名称
段宗浩、王忠飞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界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段宗浩;王忠飞;安徽金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82民初5787号原告:段宗浩,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路路,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飞,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安徽金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一社会信用代统众兴乡人民政府大院,码:91340100MA2NR9WL9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9WL9P。法定代表人:梁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宗浩与被告王忠飞、安徽金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宗浩于2021年9月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宗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宗浩负担。审判员 刘丽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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