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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松、徐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803执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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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803执1804号
  • 案件名称

    刘万松、徐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万松;徐太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03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松,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徐太峰,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刘万松与被执行人徐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徐太峰欠刘万松借款335000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万松;如徐太峰不按期足额给付,刘万松可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的总标的,另徐太峰承担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400.5元,由徐太峰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报告财产;2、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高消费;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太峰名下车辆经司法拍卖以70920元成交;位于淮安区关天培路**世纪佳苑小区不动产经司法拍卖后流拍,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相关债权112244.82元,未执行标的为222755.18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和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成书 记 员 朱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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