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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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52号案件名称
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52号原告: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村。法定代表人:朱真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陈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龙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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