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广、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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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56号案件名称
罗广、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广;翁玉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罗广,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玉青,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广与被执行人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翁玉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翁玉青在本院存在批量的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李坤亦无相应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王雨琪附件: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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