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帅、高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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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1110号案件名称
周明帅、高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明帅;高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帅,男,199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海城市。被执行人:高峰,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鞍山市立山区。因被执行人高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峰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远小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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