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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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64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642号 原告: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贸市场盘溪粮油交易市场140-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810389。法定代表人:周洪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光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28338W。法定代表人:曾广财。原告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妮-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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