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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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91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91号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OUF09707,住所:法库县法库镇正阳街。经营者:刘淑平。委托代理人:黄蕴莹,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迟百战,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迟百战给付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货款5455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于2021年9月27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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