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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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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91号
  • 案件名称

    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91号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OUF09707,住所:法库县法库镇正阳街。经营者:刘淑平。委托代理人:黄蕴莹,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迟百战,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迟百战给付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货款5455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鑫翔贺副食商店、迟百战于2021年9月27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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