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湘、武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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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1501号案件名称
陈湘、武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湘;武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湘,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武林,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湘与被执行人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湘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湘与被执行人武林于2021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林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湘货款70000元,按照以下方式偿还:一、被执行人武林于2021年9月3日前偿还35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货款35000元。二、申请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武林承担,并于2021年9月3日支付至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账户;三、利息部分,在本金支付完毕以后,双方另行协商;四、如果被执行人武林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湘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武林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陈湘对上述还款协议表示同意。同日,申请执行人陈湘同意撤回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150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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