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曾献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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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38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曾献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曾献良;陈佳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38号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聂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献良,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陈佳辉,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献良、陈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已缴纳物业费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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