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宏、李安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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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7执322号案件名称
李安宏、李安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安宏;李安宏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322号被执行人李安宏,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现住白水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安宏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执行,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安宏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安宏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后经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安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安宏应缴纳罚金3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执3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田生审 判 员 张占民审 判 员 吴志翔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治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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