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亮、李华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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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957号案件名称
高云亮、李华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云亮;李华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957号原告:高云亮,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李华渊,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高云亮与被告李华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云亮承担。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登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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