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睿、姜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4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613号案件名称
刘睿、姜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睿;姜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4613号原告:刘睿,女,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姜萌,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刘睿因与被告姜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刘睿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睿撤回对被告姜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刘睿负担。审 判 长 梅小红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王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廉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云亮、李华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957号 下一篇 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4民初2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