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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睿、姜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4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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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613号
  • 案件名称

    刘睿、姜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睿;姜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4613号原告:刘睿,女,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姜萌,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刘睿因与被告姜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刘睿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睿撤回对被告姜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刘睿负担。审 判 长  梅小红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王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廉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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