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9民初52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224号案件名称
陈艳、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艳;杨金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9民初5224号原告:陈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金柱,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陈艳诉被告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被告借原告150元为其还花呗,2021年3月15日被告又请求原告帮其还信用卡8209.75元,被告承诺还款后立即刷出来还我,结果原告屡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来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金柱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日,被告杨金柱以自身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50元,原告将该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20年3月15日被告杨金柱向原告借款8209.75元,原告将该款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该两笔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偿还。因被告杨金柱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原告陈艳来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杨金柱因自身需要,共向原告借款8359.75元,原告于2021年3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50元。2020年3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8209.75元。该两笔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偿还。本案原告就其主张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其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原告的举证,原告和被告杨金柱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杨金柱偿还借款8359.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柱偿还原告陈艳借款835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原告陈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金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沛霖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先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002刑申3号 下一篇 刘中才、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23民初1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