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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9民初5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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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224号
  • 案件名称

    陈艳、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艳;杨金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9民初5224号原告:陈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金柱,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陈艳诉被告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被告借原告150元为其还花呗,2021年3月15日被告又请求原告帮其还信用卡8209.75元,被告承诺还款后立即刷出来还我,结果原告屡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来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金柱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日,被告杨金柱以自身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50元,原告将该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20年3月15日被告杨金柱向原告借款8209.75元,原告将该款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该两笔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偿还。因被告杨金柱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原告陈艳来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杨金柱因自身需要,共向原告借款8359.75元,原告于2021年3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50元。2020年3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8209.75元。该两笔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偿还。本案原告就其主张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其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原告的举证,原告和被告杨金柱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杨金柱偿还借款8359.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柱偿还原告陈艳借款835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原告陈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金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沛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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